法規名稱: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各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各該委員會委員互選之;各委員會召集人任期
一年,不得連任。
各委員召集人不得擔任其他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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