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392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11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監察 / 組織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37年7月28日總統制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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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38年6月11日總統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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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42年 5月27日總統修正公布第2條至第4條、第6條、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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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42年11月30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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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58年12月23日總統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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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60年4月14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808號令修正公布第9條及第10 條條文,並增訂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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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64年4月22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1703號令修正公布第9條及第10 條條文並刪除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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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81年11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5500號令修正第3條、第4條、 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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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87年1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284250號令修正第2條、第9 條、第11條;刪除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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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4311號令修正公布第 1條 、第2條、第5條、第9條及第11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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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392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11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監察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及族群委員會。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及採購委員會。
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設或合併之。
監察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特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
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監察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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