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除副院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主任委員外,其
中由院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聘兼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餘
由院長就未擔任本院廉政委員會委員之監察委員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
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副院長出缺時,由院長就其他未擔任廉政委員會委員之監察委員中指定一
人擔任主任委員,並為委員。
第一項聘兼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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