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察院為協助值日委員受理人民到院陳情,設置陳情受理中心,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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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陳情受理中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人民到院陳情案件之受理事項。
(二)關於值日委員接見陳情人之連絡事項。
(三)關於在值日委員指示之下,先行與陳情人接談事項。
(四)關於到院陳情案件之查詢與說明事項。
(五)關於對陳情人解說監察法規及案件處理流程等事項。
(六)關於向值日委員報告處理陳情案件經過事項。
(七)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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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到院陳情,先由受理中心人員查明有無前案後送請值日委員處理
,但值日委員認有必要時,得指示中心人員先行與陳情人接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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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到院陳情,先由中心人員就有無左列情事,先行瞭解並予敘明後
,送請值日委員處理:
(一)本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應為不
受理者。
(二)本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至第三款所列,應為
不予調查者。
(三)本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至第五款之情
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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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民到院陳情,受理中心人員接談後,如認案情重大,或為陳年舊案
一再陳情者,得摘述陳情要旨及擬具處理意見,以供值日委員處理之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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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到院陳情,如其前案由監察業務處處理者,得會同該處第二組人
員處理;其前案由委員會處理者,得請委員會之人員會同處理;調查
中案件,得經調查委員同意後,會同調查委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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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理中心收受之人民書狀,應依本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有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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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民到院陳情,如有謾罵、無理取鬧情事或有暴力傾向時,應通知本
院駐衛警察協助處理;如有必要,並得向值日委員或長官報告後,通
知所在地警察分局派員支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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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不適用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陳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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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理中心置人員二至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均由院長就本院職員中
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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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經呈奉 院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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