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7年4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7年4月24日監察院(87)院臺秘議字第870900355號令修正發布第 6點(中華民國87年3月24日監察院第2屆第78次會議修正通過)
法規體系: / 監察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六、人民到院陳情,如其前案由監察業務處處理者,得會同該處第二組人
    員處理;其前案由委員會處理者,得請委員會之人員會同處理;調查
    中案件,得經調查委員同意後,會同調查委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