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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7年4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7年4月24日監察院(87)院臺秘議字第870900355號令修正發布第 6點(中華民國87年3月24日監察院第2屆第78次會議修正通過)
法規體系:
/
監察
/
組織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4年9月16日監察院(84)院臺參甲字第13240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 11點(中華民國84年9月12日監察院第2屆第33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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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7年4月24日監察院(87)院臺秘議字第870900355號令修正發布第 6點(中華民國87年3月24日監察院第2屆第78次會議修正通過)
法規異動
修正
六、人民到院陳情,如其前案由監察業務處處理者,得會同該處第二組人 員處理;其前案由委員會處理者,得請委員會之人員會同處理;調查 中案件,得經調查委員同意後,會同調查委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