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公務人員當年具有七日以內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七
日以上休假資格者,至少應實施休假七日,剩餘日數如確因公務需要
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不休假加班費。當年度應休畢日數,部分
或全部依規定奉准保留至第三年實施者,不再抵列次年或第三年應休
畢日數,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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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紓解工作壓力,調劑身心,各級主管人員應率先實施休假,並利用
集會等各種機會,加強宣導正確之休假觀念,鼓勵所屬人員實施較長
時間之國內休假從事休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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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休假人員休假期間所遺職務,應切實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
二條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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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公務人員於週一至週五期間請國內休假者,應按下列方式核發休
假補助費,所需費用於本院預算之人事費等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一)休假日數在七日以內者:旅遊之交通、住宿、餐飲、購物等費用
單據之金額核實補助,最高新臺幣八千元為限(應休假日數未滿
七日者按比例核發,每日補助新臺幣一千一百四十三元),未檢
據者不予補助。
(二)休假日數在八日至十四日者:旅遊之交通、住宿、餐飲、購物等
費用單據之金額核實補助,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一千一百四十三
元,未達一日者,按日折半支給,最高新臺幣八千元為限,於年
終一併結算,未檢據者不予補助,並不得重複領取不休假加班費
。
(三)休假日數超過十四日者: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未
達一日者,按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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