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6年1月15日(九六)監察院秘臺人字第0961600023號令修正發布 第 4點
法規體系: / 監察 / 院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院公務人員於週一至週五期間請國內休假者,應按下列方式核發休
    假補助費,所需費用於本院預算之人事費等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一)休假日數在七日以內者:旅遊之交通、住宿、餐飲、購物等費用
        單據之金額核實補助,最高新臺幣八千元為限(應休假日數未滿
        七日者按比例核發,每日補助新臺幣一千一百四十三元),未檢
        據者不予補助。
  (二)休假日數在八日至十四日者:旅遊之交通、住宿、餐飲、購物等
        費用單據之金額核實補助,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一千一百四十三
        元,未達一日者,按日折半支給,最高新臺幣八千元為限,於年
        終一併結算,未檢據者不予補助,並不得重複領取不休假加班費
        。
  (三)休假日數超過十四日者: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未
        達一日者,按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