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處理公務分層負責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高行政效率,縮短公文流程,爰訂定本
    要點。

二、本院公務之處理分為下列兩種,均分為三層:
    (一)第一層級:院長、副院長。
          第二層級:秘書長、副秘書長。
          第三層級:各處、室主管人員、各委員會主任秘書、執行秘書
          。
    (二)第一層級:院長、副院長。
          第二層級:召集人、主任委員。
          第三層級:各委員會主任秘書、執行秘書。

三、本院公務之處理,第二層秘書長、副秘書長對院長、副院長負責,第
    三層各處、室主管人員對秘書長、副秘書長負責;各委員會主任秘書
    、執行秘書對各召集人、主任委員及秘書長、副秘書長負責。
    各層負責人員因差假奉准由他人代理其職務時,其代理人所處理之公
    務,由代理人負責。

四、本院各層人員之權責,除依據有關法規規定外,並以「本院分層負責
    明細表」規定為準。(附表一至三)
    前項明細表所列屬於第二層或第三層核定之事項,如認屬重要,得報
    請第一層或第二層核定之。
    第一項明細表內所列舉之事項,屬於第一層核定之範圍,得授權第二
    層人員處理之。屬於第二層核定之範圍,得授權第三層人員處理之。
    屬第三層核定事項,為應業務或效能之需,得向下授權。
    本院特種委員會、小組公務之處理權責劃分,準用常設委員會分層負
    責明細表。(附表二至三)

五、各單位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事件必須緊急處理
    時,得依職掌先行處理,再補請核定。

六、本院對內外行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悉照「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
    規定辦理。

七、依本要點授權決行之文稿,應加蓋負責決行戳記,其格式如附表四,
    如須以機關名義對外行文時,由首長署名。

八、第三層各單位實施分層負責工作之情形,由副秘書長隨時抽查。

九、「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各單位辦理之事項,遇有增減時,應由
    各單位主管人員、委員會主任秘書、執行秘書隨時報請修正,在未核
    定前,其處理權責發生疑義時,應專案簽請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