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
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強化資訊安全管理,確保資料、系統、設
備及網路安全,訂定本要點。
|
貳、通則
|
二、為確保本院資訊蒐集、處理、傳遞、儲存及流通之安全,各單位應考
量業務資訊之重要性,衡量人為疏失、蓄意破壞或自然災害等對業務
之影響程度,採取符合成本效益之資訊安全措施。
|
參、資訊安全政策之擬訂
|
三、為規範資訊安全管理有關事項,資訊單位應依據業務需求,擬定資訊
安全政策,經簽報核定後,以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通告本院各單
位及有關資訊服務廠商共同遵守。
|
四、擬訂資訊安全政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資訊安全目標及範圍。
(二)資訊安全名詞解釋及遵循之原則、標準。
(三)員工應遵守之資訊安全規定。
(四)推動資訊安全之組織、權責及分工。
(五)員工資訊安全責任及獎懲。
(六)資訊安全事件緊急通報程序及處理流程。
(七)其他應行規定事項。
|
五、資訊安全政策,每年至少應檢討一次,以確保法令、技術與實務之適
用性。
|
肆、組織及權責
|
六、本院資訊安全管理分工權責劃分如下:
(一)資訊安全政策、計畫及技術規範之研議、建置及評估等事項,由
資訊單位負責辦理。
(二)資料及資訊系統之安全需求研議、使用管理及保護等事項,由主
管單位負責辦理。
(三)資訊機密維護及稽核使用管理事項,由政風單位會同相關單位負
責辦理。
|
七、政風單位對資訊機密維護及稽核使用管理事項,應依據資訊安全稽核
程序書訂定資訊安全內部稽核計畫,以作為執行稽核之指導綱要。
|
八、為協調及推動資訊安全管理事項,由資訊安全推動委員會統籌有關資
訊安全政策、計畫、資源調度等之審議及協調事項。
|
伍、人員管理及資訊安全教育訓練
|
九、本院各單位對資訊相關職務及工作,應進行安全評估,並於人員進用
、工作及任務指派時,審慎評估人員之適任性,並進行必要的考核。
|
十、本院資訊單位應針對管理、業務及資訊等不同工作類別之需求,定期
辦理資訊安全教育訓練及宣導,建立員工資訊安全認知,提升資訊安
全水準。
|
十一、本院資訊單位應加強資訊安全管理人力之培訓,提升資訊安全管理
能力。資訊安全人力或經驗如有不足,得洽請學者專家或專業機關
(構)提供顧問諮詢服務。
|
十二、本院資訊單位負責重要資訊系統管理、維護、設計及操作之人員,
應妥適分工,分散權責,並視需要建立制衡機制,實施人員輪調,
建立人力備援制度。
|
十三、各單位主管人員,應負責督導所屬員工之資訊作業安全,防範不法
或不當行為。
|
陸、電腦系統安全管理
|
十四、辦理資訊業務委外作業時,應於事前研提資訊安全需求,明訂廠商
之資訊安全責任及保密規定,並列入契約,要求廠商遵守並定期考
核。
|
十五、本院資訊單位對於資訊系統維護及功能修正,應建立系統版本控管
機制,隨時記錄變動情形,以備查考。
|
十六、本院資訊單位應建立軟體使用管理制度,記錄合法軟體之名稱、版
本、套數及使用人員等資料,並宣導使用合法軟體相關規定。
|
十七、本院資訊單位應不定期檢查各單位軟體使用情形,對使用非法或非
本院認可軟體之人員,應作適當之處置。
前項有關本院軟體認可標準,由資訊單位訂定之。
|
十八、為偵測及防制電腦病毒及其他惡意軟體,本院資訊單位應採行必要
之措施,以確保系統正常運作。
|
十九、本院資訊系統存有個人資料及檔案者,本院各單位應加強安全保護
措施,防止個人隱私資料遭不法或不當之竊取使用。
|
二十、本院採購資訊軟硬體設施,各主管單位應依國家標準或權責主管機
關訂定之政府資訊安全規範,研提資訊安全需求,並列入採購規格
。
|
二十一、本院政風單位應確立系統稽核項目,建立資訊安全稽核制度,定
期或不定期進行資訊安全稽核作業;系統中之稽核紀錄檔案,不
得任意刪除及修改。
|
柒、網路安全管理
|
二十二、本院利用公眾網路傳送資訊,應評估可能之安全風險,確定資料
傳輸安全需求,並針對網路線路與設備,研擬妥適之安全控管措
施。
|
二十三、本院應避免外界直接進入內部資訊系統或資料庫存取資料,如須
開放外界連線作業,應視資料及系統之重要性及價值,採用資料
加密、身分鑑別、電子簽章、防火牆、代理伺服器及安全漏洞偵
測等不同安全等級之技術或措施,防止資料及系統遭侵入、破壞
、竄改、刪除及未經授權之存取。
|
二十四、本院與外界網路連接之網點,應以防火牆及其他必要安全設施,
控管外界與本院內部網路之資料傳輸與資源存取。
|
二十五、本院應訂定全球資訊網使用規定,利用網際網路及全球資訊網公
布及流通資訊,應實施資料安全等級評估,凡涉及業務機密、敏
感性及未經當事人同意之個人隱私資料及文件,不得上網公布。
|
二十六、本院應訂定電子郵件使用規定,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
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非屬機密之敏感性資料及文件,如有
電子傳送之需要,應經簽准後,以適當之加密或電子簽章等安全
技術處理。
|
二十七、本院資訊作業應用之加密技術,應採用權責主管機關認可之密碼
模組,如採購外國產製之密碼模組,不得採購金鑰代管或金鑰回
復功能之產品,且應請廠商提出輸出許可或相關授權文件,以確
保密碼模組之安全性。
|
捌、系統存取控制
|
二十八、本院應依資訊安全政策,賦予各級人員必要之系統存取權限,並
以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相關之權限及責任。
|
二十九、本院人員之系統存取權限,應以執行法定任務所必要者為限。對
被賦予系統管理最高權限之人員及掌理重要技術與作業控制之特
定人員,應經審慎之授權評估。
|
三十、本院離(休)職人員,人事單位應通知資訊單位立即取消使用本院
各項資訊資源之所有權限,並列入人員離(休)職時之必要手續。
人員職務調整及調動,應依系統存取授權規定,限期調整其權限。
|
三十一、本院應建立系統使用者註冊管理制度,加強使用者通行密碼管理
,並要求使用者定期更新;使用者通行密碼之更新周期,視作業
系統及安全管理需求決定,最長以不超過六個月為原則。
|
三十二、對院內外擁有系統存取特別權限之人員,應建立使用人員名冊,
加強安全控管,並縮短密碼更新周期。
|
三十三、本院開放外界連線作業,應事前簽訂契約或協定,明定其應遵守
之資訊安全規定、標準、程序及應負之責任。
|
三十四、系統服務廠商除緊急狀況外,不得以遠端登入方式,進行系統維
修。
|
三十五、緊急狀況開放遠端登入維修時,資訊單位應隨時監控其作業,並
於維修完成後,隨即解除其使用權限。
|
三十六、本院各單位重要資料委外建檔,不論在院內或院外執行,應採取
適切之安全管制措施,以防止資料遭竊取、竄改、販售、洩漏及
不當備份等情事發生。
|
玖、系統發展及維護安全管理
|
三十七、自行開發或委外發展系統,應在系統生命週期之初始階段,即將
資訊安全需求納入考量;系統之維護、更新、上線執行及版本異
動作業,應予安全管制,避免不當軟體、暗門及電腦病毒等危害
系統安全。
|
三十八、軟體測試應採取系統及資料之安全措施,不得使用運作中之資料
庫或檔案進行測試。
|
三十九、對廠商之軟硬體系統建置及維護人員,應規範及限制其可接觸之
系統與資料範圍,並不得核發長期之系統識別碼及通行密碼。如
因作業需要核發短期性或臨時性之系統識別碼及通行密碼時,工
作結束後,應立即解除其使用權限。
|
四十、委託廠商建置及維護重要之軟硬體設施,應在相關人員監督及陪同
下始得為之。
|
拾、業務永續運作之規劃
|
四十一、本院資訊單位應訂定業務永續運作計畫,評估各種人為及天然災
害對機關正常業務運作之影響,明定緊急應變及回復作業程序及
相關人員之權責,並定期演練及調整更新計畫。
|
四十二、本院資訊單位應建立資訊安全事件緊急處理機制,在發生資訊安
全事件時,應依規定之處理程序,立即向權責主管單位或人員通
報,採取反應措施,並聯繫檢警調單位協助偵查。
|
四十三、本院各單位應依相關法規及資料安全等級,採取適當之資訊安全
措施。
|
拾壹、其他
|
四十四、本院資訊單位應就設備安置、週邊環境及人員進出管制等,訂定
妥善之實體及環境安全管理措施。
|
四十五、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