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員工社團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所有條文

一、監察院(以下稱本院)為提倡員工正當休閒活動,維護身心健康,培
    養團隊精神及鼓舞工作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社團之成立,應經簽准有案,並於成立計畫中載明活動內容、時
    間、地點、負責人、參加成員等,作為相關單位審核之依據。

三、社團活動宜利用非上班時間或假日辦理。如有必要需利用辦公時間辦
    理者,應先簽請核准(一星期以一次為原則);活動期間如需借用本
    院會議室或其他場所時,以不影響公務進行為原則,並於使用後回復
    原狀。
    社團簡介、活動訊息或幹部異動資料應通知人事室及本院各單位,並
    刊登本院院區網路資訊系統,以利同仁查閱。

四、本院補助之社團以十五個為原則,申請補助之社團依其性質與本院業
    務之相關性,提報工作會報認列優先順序或依議定方式補助。
    本院辦理各項活動,必要時得請社團協助辦理。

五、申請補助之社團,社員至少十五人以上,如社員人數超過五十人以上
    或辦理績效特優者,得酌予增加補助費。

六、核准補助之社團,每六個月申請補助費一次,申請時須檢附上開期間
    每次活動之社員出席名單,如該期間活動出席少於七十人次時,不予
    補助。

七、社團活動需聘請專業人士諮詢者,如補助經費不足支應時,得先簽請
    核准,依規定申請諮詢費,惟每月不得超過二千元。

八、各社團籌劃活動,應力求內容充實、豐富,本撙節開支、鼓勵參與及
    安全至上之原則辦理。並得邀請本院現職或退休員工暨其眷屬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