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員工社團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監察院院臺人字第 1001630772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第4點、第6點及「監察院社團補助費申請單」,並自100年12月2日起 生效
法規體系: / 監察 / 院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社團活動宜利用非上班時間或假日辦理。如有必要需利用辦公時間辦
    理者,應先簽請核准(一星期以一次為原則);活動期間如需借用本
    院會議室或其他場所時,以不影響公務進行為原則,並於使用後回復
    原狀。
    社團簡介、活動訊息或幹部異動資料應通知人事室及本院各單位,並
    刊登本院院區網路資訊系統,以利同仁查閱。

四、本院補助之社團以十五個為原則,申請補助之社團依其性質與本院業
    務之相關性,提報工作會報認列優先順序或依議定方式補助。
    本院辦理各項活動,必要時得請社團協助辦理。

六、核准補助之社團,每六個月申請補助費一次,申請時須檢附上開期間
    每次活動之社員出席名單,如該期間活動出席少於七十人次時,不予
    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