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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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為落實公務車輛之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維修及駕駛人之管
理等事項,特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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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公務車輛,依使用人及使用性質分為:
(一)首長、副首長專用車,係指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座車。
(二)公務車係指委員及職工公務用車。
〔立法理由〕 一、參酌「車輛管理手冊」第十七點第一項規定,並配合本院公務專用車
配置及使用情形,修正第一款,並整併修正現行第二款及第三款為第
二款。
二、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十點本文
規定:「各機關不得使用公務車輛,提供主管人員或員工上下班搭乘
。」,目前本院已無提供員工上下班搭乘之交通車,爰刪除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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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公務車輛除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外,亦得視預算額度及需要投
保駕駛人或乘客保險除外之其他任意險。
〔立法理由〕 依「車輛管理手冊」第十四點規定:「各機關公務車輛除應投保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外,亦得視財力與需要投保駕駛人或乘客保險除外之其他任意險
。」,為利行車安全及事故理賠,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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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公務車輛均應由主管單位建立車歷登記卡。
〔立法理由〕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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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車輛之調派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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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公務車輛除首長、副首長專用車外,均由主管單位統一調派使用
。
〔立法理由〕 參酌「車輛管理手冊」第十七點第一項規定,並配合第二點第一款之修正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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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員、職工申請使用公務車,應填具派車單(如附件一),經核定後
由主管單位調派。
如申請使用公務車之時段重疊,且該時段駕駛不敷指派,則由主管單
位依登記先後依序排定使用。
〔立法理由〕 一、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十點本文
規定,本院目前已無設置交通車。另參酌車輛管理手冊第十八點第三
款規定,集中調派之公務車輛必須取得「派車單」方得開車,爰予修
正並新增附件一。
二、為配合公務車輛調派實際需要,將現行第十三點移列為第二項,並酌
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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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用車人應督促駕駛注意行車安全;駕駛有違規或重大安全事
件時,用車人應於派車單內註記,並通知主管單位處理。
〔立法理由〕 配合本院派車單格式,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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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務車輛駕駛應服從用車人之指揮,並應將派車單內車輛使用紀錄詳
細記載,於用車完畢後,送請用車人簽名。
〔立法理由〕 配合本院派車單格式,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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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務車輛主管人員應就派車單內行經地點、里程紀錄等,詳加審核登
記。
〔立法理由〕 配合本院派車單格式,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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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委員、職工因直系親屬婚、喪或配偶父母喪葬,申請借用公務車,在
不妨礙公務原則下,主管單位得核准借用,惟所需油料,由借用人自
理,並負擔駕駛誤餐費用。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考量本院目前已無交通車,酌作文字修正。
三、參考「車輛管理手冊」第十八點第四款規定:「各機關人員,因直系
親屬婚、喪或配偶父母喪葬,申請借用汽車,在不妨礙公務原則下,
事務主管得核准借用,惟所需油料,由借用人自理,並負擔駕駛人誤
餐費用。」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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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油料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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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月油料之使用消耗,主管單位應於收受供油廠商加油明細及繳款
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統計各車輛使用加油卡加油數量、金額,併
同各車輛行車里程數,覈實核銷油費。發現耗油異常時,應即安排
進場保養調整或稽核車輛使用情形。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本院現行採用共同供應契約購油、相關油料管控及里程稽核作業
已有變更,為符實際,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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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務車駕駛應於次月五日前,依車號填具公務車行駛里程月報表,
並檢附前月派車單,送主管單位核對。主管單位應按月造具各車輛
行車里程數及消耗油量統計表,以供查考。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現行公務車輛行駛管理及油料管控管理作業,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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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養與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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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院公務車輛之定期保養,於保固期內,應依合約規定辦理。其餘
保養維修優先洽車輛原廠辦理,相關耗損品保養維修得洽專業廠商
辦理。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本院現已無修車技工編制,車輛保養維修等事項係委由車輛原廠辦理
,以保有完整保養及檢修紀錄,其他耗損品如輪胎、電池等,則洽專
業廠商辦理,為符實務,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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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院公務車輛因機件損壞、故障,運轉不正常或路碼表失效等情形
,應即停駛,駕駛人應立即填寫「請修單」報修,以確保行車安全
。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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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院公務車輛保養維修,應依「監察院辦理採購作業要點」規定程
序辦理,駕駛人不得自行更換。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本院採購作業規定之名稱修正,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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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車輛肇事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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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院公務車輛肇事時,應保持現場完整,並立即向附近警察機關報
案及報告主管單位,如有傷亡,應先作救濟措施,主管單位接獲報
告後,應立即赴現場協助有關單位處理。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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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務車輛肇事後,主管單位除依行政程序簽報外,並應於保險限定
期間內申辦理賠。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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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駕駛人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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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院公務車駕駛之僱用,依「工友管理要點」、「監察院工友工作
規則」等規定辦理,採公開甄選。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因現行本院公務車駕駛預算員額及車輛數之配比,已不適用一人一車
原則,又駕駛之僱用係依工友管理要點及本院工友工作規則規定辦理
,且採公開甄選,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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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擔任本院公務車駕駛須具備職業駕駛執照,執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
照得優先錄用,其他條件由主管單位定之。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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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院公務車駕駛應本愛護車輛之立場,於行車前檢查各項機件功能
,以策行車安全,並保持車輛清潔。主管單位應不定期實施裝備檢
查。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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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院公務車駕駛嚴禁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如有違規事件
,遭有關單位告發,駕駛人應負責繳納罰鍰;因而肇事者,應予
議處。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除同時違反刑事法律經裁判科以罰金
者外,對於其餘違反該條例者,係處以罰鍰,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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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院公務車輛用畢後,除經核准停放院外指定處所外,應即駛返
院區車庫。無勤務時,一律停放院區車庫或停車場,遇有特殊情
形延誤返院時間者,應向主管單位報告。如未經調派而私用者,
嚴予議處。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為因應本院公務車輛停放實際要求,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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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院公務車駕駛在服勤時應注意禮貌,嚴禁酗酒,於公務車輛內
不得吸菸。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菸害防制政策暨營造無菸環境,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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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院公務車駕駛在規定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違者記過二次,
同一年度內違反兩次者解僱。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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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院公務車駕駛不得在院外兼任營業用車輛駕駛或兼營有關車輛
之業務。於上班或服勤時間不得兼職;於下班時間兼職者,不得
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記過二次,同一年度內違反兩次者解僱。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依「車輛管理手冊」第六點第六款規定:「車輛管理應注意事項如下
:…(六)禁止駕駛人兼營有關車輛之業務。」、「工友管理要點」第
六點規定:「工友於上班或服勤時間不得兼職。……。工友於下班時
間兼職者,不得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及「監察院工友工作規則」
第十一點規定:「上班時間不得兼職。但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且經本院
核准者,得兼任不支領酬勞之職務。下班時間兼職者,不得影響勞動
契約之履行。」,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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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主管單位對公務車輛駕駛,應依「監察院工友工作規則」,辦理
查考及辦理獎懲事宜。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本院工友考核及獎懲事宜,係依「監察院工友工作規則」辦理,爰予
修正,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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