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公務車輛及駕駛人員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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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一、本院為落實公務車輛之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維修及駕駛人之管
    理等事項,特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未修正。

二、本院公務車輛,依使用人及使用性質分為:
    (一)首長、副首長專用車,係指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座車。
    (二)公務車係指委員及職工公務用車。
〔立法理由〕
一、參酌「車輛管理手冊」第十七點第一項規定,並配合本院公務專用車
    配置及使用情形,修正第一款,並整併修正現行第二款及第三款為第
    二款。
二、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十點本文
    規定:「各機關不得使用公務車輛,提供主管人員或員工上下班搭乘
    。」,目前本院已無提供員工上下班搭乘之交通車,爰刪除第四款。

三、本院公務車輛除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外,亦得視預算額度及需要投
    保駕駛人或乘客保險除外之其他任意險。
〔立法理由〕
依「車輛管理手冊」第十四點規定:「各機關公務車輛除應投保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外,亦得視財力與需要投保駕駛人或乘客保險除外之其他任意險
。」,為利行車安全及事故理賠,爰予修正。

四、本院公務車輛均應由主管單位建立車歷登記卡。
〔立法理由〕
未修正。

第二章   車輛之調派與使用
五、本院公務車輛除首長、副首長專用車外,均由主管單位統一調派使用
    。
〔立法理由〕
參酌「車輛管理手冊」第十七點第一項規定,並配合第二點第一款之修正
,酌作文字修正。

六、委員、職工申請使用公務車,應填具派車單(如附件一),經核定後
    由主管單位調派。
    如申請使用公務車之時段重疊,且該時段駕駛不敷指派,則由主管單
    位依登記先後依序排定使用。
〔立法理由〕
一、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十點本文
    規定,本院目前已無設置交通車。另參酌車輛管理手冊第十八點第三
    款規定,集中調派之公務車輛必須取得「派車單」方得開車,爰予修
    正並新增附件一。
二、為配合公務車輛調派實際需要,將現行第十三點移列為第二項,並酌
    作文字修正。

七、申請人、用車人應督促駕駛注意行車安全;駕駛有違規或重大安全事
    件時,用車人應於派車單內註記,並通知主管單位處理。
〔立法理由〕
配合本院派車單格式,酌作文字修正。

八、公務車輛駕駛應服從用車人之指揮,並應將派車單內車輛使用紀錄詳
    細記載,於用車完畢後,送請用車人簽名。
〔立法理由〕
配合本院派車單格式,酌作文字修正。

九、公務車輛主管人員應就派車單內行經地點、里程紀錄等,詳加審核登
    記。
〔立法理由〕
配合本院派車單格式,酌作文字修正。

十、委員、職工因直系親屬婚、喪或配偶父母喪葬,申請借用公務車,在
    不妨礙公務原則下,主管單位得核准借用,惟所需油料,由借用人自
    理,並負擔駕駛誤餐費用。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考量本院目前已無交通車,酌作文字修正。
三、參考「車輛管理手冊」第十八點第四款規定:「各機關人員,因直系
    親屬婚、喪或配偶父母喪葬,申請借用汽車,在不妨礙公務原則下,
    事務主管得核准借用,惟所需油料,由借用人自理,並負擔駕駛人誤
    餐費用。」爰予修正。

第三章   油料之管理
十一、每月油料之使用消耗,主管單位應於收受供油廠商加油明細及繳款
      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統計各車輛使用加油卡加油數量、金額,併
      同各車輛行車里程數,覈實核銷油費。發現耗油異常時,應即安排
      進場保養調整或稽核車輛使用情形。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本院現行採用共同供應契約購油、相關油料管控及里程稽核作業
    已有變更,為符實際,爰予修正。

十二、公務車駕駛應於次月五日前,依車號填具公務車行駛里程月報表,
      並檢附前月派車單,送主管單位核對。主管單位應按月造具各車輛
      行車里程數及消耗油量統計表,以供查考。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現行公務車輛行駛管理及油料管控管理作業,酌作修正。

第四章   保養與修理
十三、本院公務車輛之定期保養,於保固期內,應依合約規定辦理。其餘
      保養維修優先洽車輛原廠辦理,相關耗損品保養維修得洽專業廠商
      辦理。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本院現已無修車技工編制,車輛保養維修等事項係委由車輛原廠辦理
    ,以保有完整保養及檢修紀錄,其他耗損品如輪胎、電池等,則洽專
    業廠商辦理,為符實務,爰予修正。

十四、本院公務車輛因機件損壞、故障,運轉不正常或路碼表失效等情形
      ,應即停駛,駕駛人應立即填寫「請修單」報修,以確保行車安全
      。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

十五、本院公務車輛保養維修,應依「監察院辦理採購作業要點」規定程
      序辦理,駕駛人不得自行更換。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本院採購作業規定之名稱修正,爰予修正。

第五章   車輛肇事之處理
十六、本院公務車輛肇事時,應保持現場完整,並立即向附近警察機關報
      案及報告主管單位,如有傷亡,應先作救濟措施,主管單位接獲報
      告後,應立即赴現場協助有關單位處理。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

十七、公務車輛肇事後,主管單位除依行政程序簽報外,並應於保險限定
      期間內申辦理賠。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

第六章   駕駛人之管理
十八、本院公務車駕駛之僱用,依「工友管理要點」、「監察院工友工作
      規則」等規定辦理,採公開甄選。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因現行本院公務車駕駛預算員額及車輛數之配比,已不適用一人一車
    原則,又駕駛之僱用係依工友管理要點及本院工友工作規則規定辦理
    ,且採公開甄選,爰予修正。

十九、擔任本院公務車駕駛須具備職業駕駛執照,執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
      照得優先錄用,其他條件由主管單位定之。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

二十、本院公務車駕駛應本愛護車輛之立場,於行車前檢查各項機件功能
      ,以策行車安全,並保持車輛清潔。主管單位應不定期實施裝備檢
      查。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二十一、本院公務車駕駛嚴禁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如有違規事件
        ,遭有關單位告發,駕駛人應負責繳納罰鍰;因而肇事者,應予
        議處。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除同時違反刑事法律經裁判科以罰金
    者外,對於其餘違反該條例者,係處以罰鍰,爰予修正。

二十二、本院公務車輛用畢後,除經核准停放院外指定處所外,應即駛返
        院區車庫。無勤務時,一律停放院區車庫或停車場,遇有特殊情
        形延誤返院時間者,應向主管單位報告。如未經調派而私用者,
        嚴予議處。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為因應本院公務車輛停放實際要求,爰予修正。

二十三、本院公務車駕駛在服勤時應注意禮貌,嚴禁酗酒,於公務車輛內
        不得吸菸。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菸害防制政策暨營造無菸環境,酌作文字修正。

二十四、本院公務車駕駛在規定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違者記過二次,
        同一年度內違反兩次者解僱。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二十五、本院公務車駕駛不得在院外兼任營業用車輛駕駛或兼營有關車輛
        之業務。於上班或服勤時間不得兼職;於下班時間兼職者,不得
        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記過二次,同一年度內違反兩次者解僱。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依「車輛管理手冊」第六點第六款規定:「車輛管理應注意事項如下
    :…(六)禁止駕駛人兼營有關車輛之業務。」、「工友管理要點」第
    六點規定:「工友於上班或服勤時間不得兼職。……。工友於下班時
    間兼職者,不得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及「監察院工友工作規則」
    第十一點規定:「上班時間不得兼職。但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且經本院
    核准者,得兼任不支領酬勞之職務。下班時間兼職者,不得影響勞動
    契約之履行。」,爰予修正。

二十六、主管單位對公務車輛駕駛,應依「監察院工友工作規則」,辦理
        查考及辦理獎懲事宜。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本院工友考核及獎懲事宜,係依「監察院工友工作規則」辦理,爰予
    修正,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