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公務車輛及駕駛人員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監察院院台秘管字第112093084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26點
法規體系: / 監察 / 院務

立法總說明

監察院(下稱本院)為完善公務車輛及駕駛人員之管理,依據「事務管理
規則」訂定「監察院公務車輛及駕駛人員管理要點」(下稱本要點),於
八十二年三月十二日發布,嗣經八十七年五月一日修正,迄今已逾二十五
年。行政院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廢止「事務管理規則」,並於同年月
三十日訂定發布「車輛管理手冊」。此外,本要點所涉其他法令,如勞動
基準法、工友管理要點及監察院工友工作規則等,近年亦已多有修正。為
因應相關法令之修正及實務作業需要,爰修正本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酌車輛管理手冊第十七點與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
    輛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並配合實務上公務車輛配置及使用情形,修
    正公務車輛使用人類別及使用性質。(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依車輛管理手冊第十四點規定,增訂公務車輛除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
    外,得視預算額度及需要投保其他任意險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三點
    )
三、參酌車輛管理手冊第十七點,規定公務車輛除首長、副首長專用車外
    ,其他車輛均應統一調派使用。(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十點,及參酌
    車輛管理手冊第十八點第三款規定,並因應實際作業需要,修正公務
    車輛調派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六點)
五、配合現行派車單格式,修正相關填載方式,以資明確。(修正規定第
    八點、第九點)
六、參考車輛管理手冊第十八點第四款規定,增訂委員、職工借用公務車
    需負擔相關費用。(修正規定第十點)
七、本院公務車輛現已採用共同供應契約購油,修正油料管理相關規定。
    (修正規定第十一點、第十二點)
八、因本院已無修車技工編制,現行公務車輛保養維修係委外辦理,修正
    相關規定,以符實際。(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九、本院公務車保養維修係依採購程序辦理,因應採購作業規定之名稱已
    修正,爰予配合修正,俾據以執行。(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十、因現行本院公務車駕駛預算員額與車輛數之配比,已不適用一人一車
    原則,且駕駛之僱用係依相關規定採公開甄選方式辦理,爰予修正,
    以符實需。(修正規定第十八點)
十一、因應實際使用需求,修正本院公務車輛停放規定。(修正規定第二
      十二點)
十二、配合菸害防制政策暨營造無菸環境,修正本院公務車駕駛禁菸相關
      規定。(修正規定第二十三點)
十三、依車輛管理手冊第六點第六款、工友管理要點第六點及監察院工友
      工作規則第十一點規定,修正公務車駕駛兼職限制事項。(修正規
      定第二十五點)
十四、為期明確,修正依據監察院工友工作規則,辦理公務車駕駛之考核
      及獎懲事宜。(修正規定第二十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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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