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選拔表揚模範駐衛警察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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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獎掖忠誠,提振士氣,樹立駐衛警察楷模
    ,特訂定本要點。

二、駐衛警在本院服務達一年以上且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
    院模範駐衛警察人員:
  (一)工作勤奮、負責盡職、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者。
  (二)遵守紀律、謙和有禮、服裝、儀容整齊,且服務熱忱,普獲長官
        好評者。
  (三)對重大陳情,請願事件,處置得宜,維護本院安全有重大貢獻者
        。
  (四)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維
        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者。
  (五)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六)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駐衛警察人員表率者。

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模範駐衛警察人員: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記過或最近二年曾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
  (二)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或最近一年考績列乙等者。
  (三)最近一年內品德不良或有不聽長官指揮、態度惡劣者。

四、本院模範駐衛警察之候選人,由駐衛警察隊自行慎選並填具選拔模範
    駐衛警察人員事蹟表及評分表(如附件),由政風室就被推薦人初審
    三至五名,送人事室彙辦。

五、本院每年得選出模範駐衛警察人員一名,由人事室就被推薦人複審,
    併同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辦理。

六、獲選本院模範駐衛警察人員,在本院公開表揚,並頒給獎狀乙幀及獎
    金新台幣伍萬元另給公假五天,其優良事蹟刊登公報暨登載於個人人
    事資料中。

七、辦理模範駐衛警察人員選拔表揚之經費,由本院相關經費下支應。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