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獎掖忠誠,提振士氣,樹立駐衛警察楷模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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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駐衛警在本院服務達一年以上且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
院模範駐衛警察人員:
(一)工作勤奮、負責盡職、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者。
(二)遵守紀律、謙和有禮、服裝、儀容整齊,且服務熱忱,普獲長官
好評者。
(三)對重大陳情,請願事件,處置得宜,維護本院安全有重大貢獻者
。
(四)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維
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者。
(五)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六)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駐衛警察人員表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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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模範駐衛警察人員: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記過或最近二年曾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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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或最近一年考績列乙等者。
(三)最近一年內品德不良或有不聽長官指揮、態度惡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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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模範駐衛警察之候選人,由駐衛警察隊自行慎選並填具選拔模範
駐衛警察人員事蹟表及評分表(如附件),由政風室就被推薦人初審
三至五名,送人事室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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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每年得選出模範駐衛警察人員一名,由人事室就被推薦人複審,
併同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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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獲選本院模範駐衛警察人員,在本院公開表揚,並頒給獎狀乙幀及獎
金新台幣伍萬元另給公假五天,其優良事蹟刊登公報暨登載於個人人
事資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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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模範駐衛警察人員選拔表揚之經費,由本院相關經費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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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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