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選拔表揚模範駐衛警察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0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2年5月6日監察院院臺人字第0921600444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 第5點
法規體系: / 監察 / 院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院模範駐衛警察之候選人,由駐衛警察隊自行慎選並填具選拔模範
    駐衛警察人員事蹟表及評分表(如附件),由政風室就被推薦人初審
    三至五名,送人事室彙辦。

五、本院每年得選出模範駐衛警察人員一名,由人事室就被推薦人複審,
    併同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