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27日

所有條文

  本規則依審計法第十一條及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審計處室審核會議以審計處處長、副處長、審計室主任、副主任及兼任
  處室單位主管之審計、稽察組織之。
  審核會議開會以處長、主任為會議主席,如處長、主任因事故缺席時,
  由副處長、副主任代理主席。

  應行提出審核會議議決之事項如左:
  一、聲請覆議或再審查案件,或逾限未經聲復所為之逕行決定案件。
  二、免除損害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事項。
  三、審計法規及各種章則暨書表格式之建議訂定、修正或審計有關法令
      之請求解釋事項。
  四、審計處室辦事細則之訂定、修正事項。
  五、其他重要審計案件及處長、室主任交議事項。

  應行提出審核會議報告之事項如左:
  一、審計處室各單位在一定期間內之審計業務辦理概況。
  二、審計業務內規之訂定、修正事項。
  三、地方政府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暨特別決算之審定情形。
  四、其他重要案件及處長、室主任批交報告事項。

  審核會議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處長、室主任得召開臨時會議或延期
  開會。
  審核會議須有法定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核會議開會,主席認為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審核會議文書事務,由主席指定人員辦理,議事日程,由承辦會議文書
  人員擬訂送陳處長、室主任核定。

  審核會議議程依左列順序編列: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提出審核會議議案應具備左列各要項:
  一、案由:以簡明為主。
  二、案情經過:以敘述事實為主,有參證其原文或證件必要者,列為附
      件。
  三、擬議處理意見:分為「主文」及「理由」兩項,主文以簡明扼要為
      主;理由包括援用之法令及處理辦法,如有覆審單位覆核意見,應
      列在原案之後,一併提出會議討論。

  審計會議議案及報告案,於開會前三日以書面提出,並於開會前一日繕
  印分送出席或有關列席人員。如有緊急案件,得臨時提出之。

  審核會議紀錄除秘密部分得另行紀錄外,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及紀錄之姓名。
  五、報告事項及其決定。
  六、討論事項及其決議。
  七、臨時動議及其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紀錄應於次期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得於
  紀錄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秘密部分經宣讀無誤或經更正後
  ,由承辦會議文書人員收回。

  審核會議議案,經討論不能於本次會議決定時,得先行交付審查,其審
  查意見,應再提出會議討論決定。審查人由主席指定,並以其中一人負
  責召集。

  審核會議決議案件,應由主管單位依照辦理。處長、室主任如認為不能
  執行時,得交覆議。

  審核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於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
  條之規定,對外嚴守秘密。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