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8年 7月27日審計部(88)臺審法字第880051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 、第 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監察 / 審計

法規異動

修正

  應行提出審核會議議決之事項如左:
  一、聲請覆議或再審查案件,或逾限未經聲復所為之逕行決定案件。
  二、免除損害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事項。
  三、審計法規及各種章則暨書表格式之建議訂定、修正或審計有關法令
      之請求解釋事項。
  四、審計處室辦事細則之訂定、修正事項。
  五、其他重要審計案件及處長、室主任交議事項。

  應行提出審核會議報告之事項如左:
  一、審計處室各單位在一定期間內之審計業務辦理概況。
  二、審計業務內規之訂定、修正事項。
  三、地方政府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暨特別決算之審定情形。
  四、其他重要案件及處長、室主任批交報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