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行提出審核會議議決之事項如左:
一、聲請覆議或再審查案件,或逾限未經聲復所為之逕行決定案件。
二、免除損害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事項。
三、審計法規及各種章則暨書表格式之建議訂定、修正或審計有關法令
之請求解釋事項。
四、審計處室辦事細則之訂定、修正事項。
五、其他重要審計案件及處長、室主任交議事項。
|
應行提出審核會議報告之事項如左:
一、審計處室各單位在一定期間內之審計業務辦理概況。
二、審計業務內規之訂定、修正事項。
三、地方政府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暨特別決算之審定情形。
四、其他重要案件及處長、室主任批交報告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