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所有條文

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訴願事件,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派副審計長兼任;置委員七人至九人,
其中二分之一以上由審計長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兼任之,餘就
本部高級職員中派兼之。
前項外聘兼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本部高級職員派兼委員之任
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為應業務需要及因應國際性別主流化,落實保障性別人權與平等,參考監
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聘兼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
滿得續聘之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另就本部高
級職員派兼委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爰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

本會所需辦事人員由審計長就本部職員中熟諳法令者調派或派兼之,並指
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一般行政事項。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