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緊急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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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因應本市緊急事件之處理,及迅
    速掌握媒體新聞動態,以建立緊急通報系統及處理機制,特設「臺北
    市政府緊急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成員由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發言人及相關局處首長兼
    任,並由市長指定副市長一人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
    派秘書長兼任,綜理小組事務。本小組得依實際需要,指定本府相關
    人員及邀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三、事件經副召集人依第六點規定確認為緊急事件者,應即陳報召集人召
    開本小組會報,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
    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視當次發生事件,指定相關
    局處首長一人擔任;緊急事件涉及新聞媒體之處理事項者,由本府發
    言人統一處理;並置幹事若干人,由秘書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五、本府遇有事件發生時,本府各機關(構)及附屬單位,應本於職責立
    即依「臺北市防災作業手冊」及相關規定處理,有由本小組緊急處理
    必要者,依本要點處理。
    本小組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六、事件是否屬緊急事件,參照下列各款確認之。
    (一)影響市民重大權益者。
    (二)影響本府聲譽或形象之事件或新聞報導。
    (三)本小組成員認為必須處理之重大事件主動提出者。

七、相關局處會應依本小組會報決議事項確實迅速處理及回應,密切注意
    事件之發展,並將結果隨時陳報市長以及本小組成員。另由執行秘書
    視狀況發展決定是否再陳報召集人處理。
    本小組會報決議事項,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列管。

八、本小組成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秘書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