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大陸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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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政府大陸政策,統籌處理與本市
    有關之大陸事務,特設臺北市政府大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本府業務相關機
    關之首長或有關人員及專家學者依規定程序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
    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
    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
    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市之大陸事務之研究及綜合規劃事項。
  (二)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大陸事務工作計畫方案之審議及推動事項。
  (三)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兩岸交流事務之審議、協調及聯繫事項
        。
  (四)有關大陸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出版事項。
  (五)有關政府大陸政策之宣導及推動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市大陸事務之事項。

四、本小組以每年召開四次會議為原則;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
    定。
    本小組得依業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機關、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
    學者列席。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綜理組務推動,由市長指派
    人員兼任;幹事由秘書處派員兼任。

六、本府各機關涉及本小組職掌事務,需提報本小組確認。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簽報市長核定後,分送各有關單位辦理。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秘書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