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本府業務相關機
關之首長或有關人員及專家學者依規定程序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
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
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
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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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以每年召開四次會議為原則;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
定。
本小組得依業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機關、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
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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