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大陸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人管字第 1083003459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第4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行政管理類 / 組織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0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八十府人一字第80061835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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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1年1月27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一府人一字第 81006257號函核定修 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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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4年2月17日臺北市政府(84)府人一字第 84010194號函核定修正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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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4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84)府人一字第84089025號函核定修正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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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0年1月8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府研陸字第90006408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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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0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府人一字第9007592700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至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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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臺北市政府(97)府授人一字第0973069230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 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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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0367700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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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人管字第 1083003459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第4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本府業務相關機
    關之首長或有關人員及專家學者依規定程序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
    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
    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
    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四、本小組以每年召開四次會議為原則;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
    定。
    本小組得依業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機關、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
    學者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