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員工常態性工作服裝購製及領用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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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各機關)員工常態性工作服裝及配備之購製與領用,以節省公帑,特
    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員工,指本府各機關編制內人員;所稱常態性工作服裝及
    配備(以下簡稱工作服裝),指因執勤、訓練、演習或有助提高便民
    服務及辨識度等業務性質需要,工作需長時間穿戴或使用之服裝及配
    備。

三、各機關應視業務性質及工作場所屬性差異,先行調查員工對工作服裝
    之領用需求及汰換數量等,決定工作服裝之購製品項及數量,始得據
    以編列年度預算。
    依前項規定編列預算後,應線上調查員工實際需求,並依調查結果,
    於預算額度內調整品項或數量。
    工作服裝所需經費應依法定預算執行,統一製發,不得以折發代金方
    式為之。

四、各機關工作服裝購製原則如下:
    (一)依消防服制準則、警察服制條例、警察服裝管理規定及各機關
          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或其他法令規章辦理者。
    (二)因應醫療及醫事作業者。
    (三)為安全防護需要或避免職業傷害者。
    (四)基於執勤、訓練、演習或業務性質需要者。
    (五)有助提高機關便民服務及辨識度者。
    (六)其他具特殊功能工作服裝,經專案簽報者。

五、各機關工作服裝領用原則如下:
    (一)工作服裝於完成驗收後,由需要員工申請領用;因公務造成破
          損或尺寸不符,得申請替換。如有備品,納入庫存管理,並定
          期進行盤點作業。
    (二)員工工作服裝之配發,採有需要者登記領用方式辦理;職務異
          動或新進員工視分發單位業務性質,確認是否需穿著工作服裝
          申請領用。各機關應將工作服裝領用情形,定期製作統計表陳
          核首長或其授權人。
    (三)工作服裝未達使用年限,因可歸責領用人之事由致不堪使用或
          遺失者,購置更替之費用由領用人負擔。但有特殊事由簽陳各
          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各機關工作服裝應採行有需要者線上登記領用制,並請領用人善盡保
    管維護責任,以節省行政用物經費支出。
    各機關對於依前項規定善盡保管維護工作服裝責任,因而節省工作服
    裝費用之支出,著有績效者,得予以行政獎勵。

七、各機關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員工常態性工作服裝購製及領用
    作業流程圖」(如附件),自行辦理工作服裝採購及領用相關事宜。

八、各機關之工作服裝非屬常態性者,得參照本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