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員工常態性工作服裝及配備(以下簡稱
工作服裝)之購製及領用管理,達成節省公帑之目的,於一百零五年五月
二日訂頒「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員工常態性工作服裝購製及領用原則」
(以下簡稱本原則),並自一零五年五月一日起實施。
為加強各機關落實執行,並配合本府 e化政策及實務所需,爰擬具本原則
修正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使工作服裝定義及適用對象明確,爰修正相關文字(修正規定第二
點)。
二、增訂年度預算編列後,應線上調查員工之實際需求,並依調查結果,
於預算額度內調整品項或數量(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為便於實務運作現況,增列首長授權之人亦得核定工作服裝領用統計
表(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明定各機關工作服裝應採有需要者線上登記領用制,並由領用人善盡
保管維護責任;又各機關對於因善盡保管維護責任而節省工作服裝費
用之支出,有具體績效者,得酌予行政獎勵(修正規定第六點)。
五、各機關非屬常態性之工作服裝,得視需要參照本原則辦理(修正規定
第八點)。
六、修正點次、款次之數字;刪除現行規定之標題,以符現行法制體例(
修正規定第一點至第五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