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績效評量及獎懲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對所屬各機關及市立大學(以下稱各機
    關)年度檔案管理實施評量及獎懲,特依「機關檔案管理單位及人員
    配置基準」、檔案管理作業手冊「人力資源管理」等原則並參酌實際
    作業情形訂定本規定。
    本府所屬市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檔案管理作業績效評量及獎懲規定,
    由本府教育局另訂之。

二、各機關應每年辦理檔案管理作業績效評量,檢討配置適當檔案管理作
    業人力,落實檔案管理業務。

三、各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依檔案管理作業績效評量表(如附表)評
    量本機關上一年度之檔案管理作業績效並辦理獎懲。

四、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績效獎勵方式如下:
    (一)作業績效評量結果達一點(含)以上者,以每點折合嘉獎一次
          之方式,計算獎勵額度。但受評年度歸檔案件完成編目之比率
          未達百分之九十五者,不予獎勵。
    (二)各機關合於前款之獎勵者,應依實際作業人員及督導人員之參
          與程度,於獎勵額度內覈實分配。但個人最高獎度不得超過記
          功一次。

五、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有下列情事者,得視情節輕重,專案簽報議處:
    (一)受評年度歸檔案件完成編目之比率未達百分之七十五者,除有
          不可歸責之事由外,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應予申誡一次。未依
          本規定之方式或期限辦理評量者亦同。
    (二)毀損、棄置、遺失檔案者,應核予記過以上。

六、各機關依本規定辦理完成之作業績效評量表影本,應於當年五月底前
    ,由各一級機關彙整後,陳報本府備查。

七、本規定之檔案管理作業績效評量表,依本府檔案管理業務之變動及發
    展情形,適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