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為對各機關年度檔案管理作業情形實施績效評量,並依據績效評量結 果予以獎懲及適時檢討配置妥適檔案管理人力,以提升檔案管理業務品質 ,於九十五年八月二日函頒「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檔案管理作業績效獎懲 規定」,期間歷經四次修正,並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修正名稱為「臺 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績效評量及獎懲規定」。因本規定之相 關檔案管理作業評量及獎懲事項業經檢討納入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訂定 之「臺北市政府檔案管理考評作業要點」,爰停止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