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各機關間業務之協調配合,藉以
發揮團隊精神,促使市政整體建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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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所屬各機關策定業務計畫或規劃、設計工程時,如有涉及其他機
關之業務,應事前協調使其參與意見,相互配合,禁止重複或牴觸情
事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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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處理案件,如涉及其他機關(單位)職掌,而非本單位權責所能單獨
解決者,應依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規定充分協調,研究有效
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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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便於業務之協調配合,特設主任秘書會報,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召
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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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任秘書會報由各機關主任秘書參加;未置主任秘書之單位,應指派
高級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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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無法依第二點、第三點規定協調處理之案件,應提主任秘書會報詳加
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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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任秘書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隨時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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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行協調配合之事項,未依規定協調致發生錯誤及失職情事時,應追
究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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