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專業諮詢服務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為民服務,辦理民眾法律、建築
    及地政等專業諮詢服務(以下簡稱專業諮詢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
    點。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二、專業諮詢服務由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市民服務組設服務臺
    ,於辦公時間內辦理民眾諮詢業務。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三、專業諮詢服務之專業人員由秘書處洽請相關公會之律師、建築師、地
    政士輪值擔任。法律諮詢服務部分得由秘書處遴請具有法律專長之法
    律助理人員,襄助律師辦理有關事務。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四、專業諮詢服務之對象以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設有戶籍之市民為
    限。但非本市市民而其申請專業諮詢服務之內容與本市或本府有關者
    ,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五、專業諮詢服務得以面談、電話洽談及遠距視訊等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
配合本府數位轉型政策,增加遠距視訊服務方式。

六、民眾申請專業諮詢服務,以網路預約為原則,並應據實登錄個人資料
    。
    每人每天得申請各類專業諮詢服務一次,每次諮詢時間以二十分鐘為
    原則。
〔立法理由〕
一、現行規定移列第一項;配合本府數位轉型政策,專業諮詢服務申請方
    式以網路預約為原則,爰修正申請方式,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維護公眾同享免費諮詢服務資源之權益,增訂第二項規定,明確規
    範專業諮詢服務申請次數及諮詢時間。

七、專業諮詢服務遇有符合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得聲請調解者,應先輔
    導民眾向管轄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立法理由〕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條規定,修正文字。

八、民眾申請專業諮詢服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但得視情況輔
    導前往相關公會或機關辦理:
    (一)請求代為撰擬司法書狀或申請書表。
    (二)請求推薦或協助委任其他律師、建築師或地政士。
    (三)請求委任提供專業諮詢服務之律師、建築師或地政士。
    (四)對於專業諮詢服務人員之詢問拒絕回答或為虛偽陳述。
    (五)諮詢與法律、建築或地政無關之事項。
〔立法理由〕
一、鑑於本府目前提供專業諮詢包括法律、建築及地政等類,爰配合實務
    運作現況,於本點本文及但書酌作文字修正,並於第一款增列一般行
    政機關之申請書表。
二、目前本府提供專業諮詢服務之專業人員包括律師、建築師及地政士等
    ,為避免民眾請求推薦或協助委任其他專業人員,或直接請求委任提
    供專業諮詢服務之專業人員,致生爭議,影響諮詢服務便民服務本意
    ,爰修正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三、配合現行專業諮詢服務類別,修正第四款及第五款文字。

九、專業諮詢服務相關人員對於服務之內容,應正確記載,並嚴守秘密,
    不得對外公開。
〔立法理由〕
配合實務運作現況予以修正。

十、民眾諮詢問題內容涉及本府有關機關職掌權責時,由秘書處移請權責
    機關研處。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十一、專業諮詢服務之專業人員及法律助理人員應定期填具服務紀錄表報
      送交秘書處。
〔立法理由〕
現行實務作業服務紀錄表報,有按日或按月不同期程填寫需要,爰酌作文
字修正。

十二、辦理專業諮詢服務之專業人員及法律助理人員,得發給服務費,所
      需經費由秘書處編列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十三、專業諮詢服務方式、預約申請、服務時間等事項,由秘書處另行公
      告於機關網站。
〔立法理由〕
配合現行規定第六點之修正,刪除本點申請書表格式規定;另增訂秘書處
應將專業諮詢服方式、預約申請及服務時間等申請注意事項公告於機關網
站,供民眾查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