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便民服務工作,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於七十三年八月十五
日公告發布「臺北市政府市民法律諮詢服務設置及作業要點」,歷經二次
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函頒日期為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並將名稱修正為
「臺北市政府專業諮詢服務設置及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近年來,本府積極推動數位轉型政策,提供零接觸互動服務,讓民眾在任
何地方均可以網路或電話輕鬆獲得遠距專業諮詢服務,無須再奔波親洽櫃
檯。各項專業諮詢服務,係由律師、建築師及地政士等公會輪派專業人員
提供民眾免費諮詢資源,為擴大服務效能,維護公眾權益,須明確規範申
請方式。為切合實務運作,爰修正專業諮詢服務及申請方式等事項,本次
計修正十三點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實務運作及法制用語規定,修正部分文字。(修正規定第一點、
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二點)
二、專業諮詢服務增加遠距視訊服務方式。(修正規定第五點)
三、專業諮詢服務申請以網路預約方式為原則;另為維護公眾同享免費諮
詢服務資源之權益,增訂申請次數及諮詢時間之限制。(修正規定第
六點)
四、依實務運作現況修正不予受理事項。(修正規定第八點)
五、依實務運作需要,修正服務紀錄表報填報期程。(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
六、依實務運作現況刪除申請書表格式之規定,並增訂專業諮詢服方式、
預約申請及服務時間等事項,應由本府秘書處訂定後公告於機關網站
,供民眾查閱。(修正規定第十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