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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各界團體爭取各項大型及國際性會議或活動在本市舉辦,特訂定相關
    協助及配合原則。

二、在本市舉行或代表我國或本市出國參加大型國際性會議或活動,對提
    升本市形象及國際能見度具正面效益者,得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為協辦單位,經本處專案簽准,依案件之重要性及規模大小提
    供相關之行政協助、配合或分攤部分經費。

三、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來文(包含國外組織或民間團體贊助函件);
  (二)活動企畫書:需述明活動名稱、目的、地點、方式,並詳列與會
        人員名單及活動日程表等項;
  (三)活動經費預算等;
  (四)出國參加大型及國際性會議或活動案件,應附邀請函。

四、審核項目:
  (一)大型及國際性會議或活動之全體與會人士應在50人以上,其中外
        籍人士須至少來自 3個國家,並須超過10人;
  (二)在本市舉行之大型及國際性會議或活動議程有一半以上在本市市
        區內。

五、協助及配合內容如下:
  (一)本處依個別國際性會議或活動之性質、重要性及規模提供必要之
        行政協助或配合。
  (二)本處協助或配合辦理大型及國際會議所需費用,依個案簽奉核定
        後辦理。

六、本處協助或配合辦理之大型國際會議或活動有負擔部分經費者,受協
    助之民間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 1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實際
    支用經費明細表、本處分攤經費項目、金額明細表及其支出憑證(受
    部分經費分攤時得檢附影本),向本處辦理核銷結報。但12月 1日以
    後執行完成之案件應於12月31日前辦理。本處將考核其成效,並對協
    助配合款之運用負責審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者,嗣後不再協助配合。

七、本處理原則所需經費,由本處相關預算支應。

八、本處理原則經本處簽核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