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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協助及配合各界辦理大型及國際性會議或活動之處理原 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5)北市秘國字第10531731200 號令廢止,自105年11月18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行政管理類
/
聯合服務中心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1月27日經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簽奉核准訂定發布全文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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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經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簽奉核准修訂名稱及全文 8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協助各界辦理大型及國際性會議或活動之經 費補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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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5)北市秘國字第10531731200 號令廢止,自105年11月18日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