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社會團體及各級學校(以
下簡稱申請單位)舉辦或參加國際會議活動,以提升臺北市(以下簡
稱本市)形象及國際能見度,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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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稱社會團體指合法立案之全國性或本市之工、商、協、學會
及其他經本處認定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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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單位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處共同協辦或協助分攤經費:
(一)於本市舉辦國際會議或活動,其議程總時數須有一半以上於本
市進行、全體與會之外籍人士至少來自 3個國家且超過10人。
(二)出國參加國際會議或活動,須有主辦單位邀請函或報名資料,
且對提升本市形象及國際能見度具有正面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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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年度案件申請期間等事宜,由本處公告之。但對本市整體市政發展
具重要影響性、必要性或具國際事務特殊性,經本處專案簽准之案件
,得不受申請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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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期間內,檢附以下文件各一份,向本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函)。
(二)企劃書提要表(格式如附件)及電子檔。
(三)企劃書:需敘明會議或活動名稱、目的、地點、方式、預期效
益,並詳列與會人員名單及日程表等項及電子檔。
(四)會議或活動經費預算表。如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協助
分攤經費,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之項目與金
額。
(五)出國參加國際會議或活動之申請案件,應附主辦單位正式邀請
函或報名資料影本。
(六)申請單位為社會團體者,須檢附合法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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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單位申請文件不全者,本處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資料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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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作業
(一)申請案件由本處依案件性質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人員組成
審查小組,就辦理或參加會議活動之規模、經費籌措運用情形
、對提升本市形象或國際能見度之助益程度等事項進行審查。
(二)審查小組得視申請案件性質核予共同協辦或協助分攤金額。
(三)申請案件於審查小組審查完竣後,由本處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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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核銷程序
(一)受協助單位應於國際會議或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若遇年度終
了,則應於年度終了後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向本
處辦理核銷:
1.成果報告提要表(格式如附件)及電子檔。
2.成果報告書(含會議或活動內容與過程紀錄、呈現本市國際
形象、照片、參與人員國籍及名冊)及電子檔。
3.經費支出明細表。如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協助者,應明
列各機關實際協助分攤金額。
4.支出原始憑證(含填寫支出憑證清冊、黏貼憑證表及支出機
關分攤表;單據擡頭之名稱須與受協助單位名稱相同)。
5.領據。
6.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二)應備文件不全者,本處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全者,不予撥款。
(三)請領協助分攤款時,所檢附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明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四)受協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因協助分攤款所衍生之相關稅捐及其他費用由受協助單位自行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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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應注意配合事項
受協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協助處分之
全部或一部,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協助經費。本處並得依情
節輕重停止受理申請協助一年至五年。
(一)檢送之申請文件、執行成果報告或相關附件有隱匿、虛偽或造
假等不實情事。
(二)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三)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四)其他違反本原則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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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原則所需經費由本處編列預算支應,如年度經費額度用罄,本處得
隨即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處網站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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