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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協助社會團體及各級學校辦理或參加國際會議活動處理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5)北市秘國字第1053173120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及附件,並自105年11月18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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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9)北市秘國字第1093012671 號令廢止,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