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政大樓康樂室暨網、羽球場使用須知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本市政大樓康樂室設於地下二樓西南區。
    開放時間如左: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
      一般同仁:中午十二時至下午十三時三十分、下午十五時三十分至
      十五時五十分。
      駕駛同仁:上午九時至下午十七時。
(二)星期六
      一般同仁:中午十二時至下午十三時。
      駕駛同仁:上午九時至下午十三時。
二、網、羽球場設於十二樓西北區露天平臺。
    開放時間如左: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每週四為場地保養時間,不對外開放)。
      中午十二時至十三時三十分;下午十五時三十分至十五時五十分;
      下班時間:十七時三十分至二十一時。
(二)星期六
      下班時間:十二時三十分至二十一時;周休二日週六:八時至十七
      時。
三、本府員工於下班時間進入網、羽球場,應先向公管中心駐警隊值班台
    辦理登記,方得使用。
四、網、羽球場地面係PU材質,進場時請換穿運動鞋;康樂室及球場內各
    項運動器材,請珍惜愛護使用,並請保持場地清潔。
五、本府各單位申請康樂室暨網、羽球場地作比賽使用時,須於一週前逕
    洽公管中心事務組辦理借用手續(如附申請表),每次以不超過三日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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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市政大樓康樂室暨十二樓西北區網、羽球場地│
│使用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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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名稱│        │電  話│        │
│申請單位├────┼────┼───┼────┤
│        │機關主管│        │承辦人│        │
├────┼────┴────┴───┴────┤
│活動名稱│                                    │
├────┼──────────────────┤
│        │自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起 │
│活動日期│                                    │
│        │至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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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數│約       人                         │
├────┼──────────────────┤
│        │□同意使用  □不同意使用(原因:    )│
│        ├──┬───┬──┬──┬──┬──┤
│核定情形│ 主 │  副  │ 秘 │ 組 │ 股 │ 承 │
│        │    │  主  │    │    │    │ 辦 │
│        │ 任 │  任  │ 書 │ 長 │ 長 │ 人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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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表請於填妥後逕送公管中心事務組│
│        │    申請使用。                      │
│        │二、申請使用本場地,請遵守康樂室、網│
│        │    羽球場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
│備    註│三、借用器材於使用期間應自負保管責任│
│        │    ,並於活動結束後即時歸還,倘歸還│
│        │    時有遺失或損毀情事,應於一週內照│
│        │    價賠償或修復原狀,絕無異議。    │
│        │四、申請承辦人必須合程在場負責連繫及│
│        │    維護場地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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