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政大樓沈葆楨廳場地及設備使用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為有效管理本市政大樓沈葆楨廳(中庭)場地及設備提供本府各機關
    、學校及其他機關、團體租借使用管理,並維護場地周邊辦公環境安
    寧,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人依「臺北巿市政大樓及市民廣場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申請
    使用沈葆楨廳,以政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等活動為限,惟須符
    合下列規定:
  (一)舉辦活動應以簡易、單純之活動屬性為主,避免規劃佈置鋪張浪
        費。
  (二)舉辦之活動內容以記者會、簽約儀式、頒獎典禮、表揚大會等且
        參加人數不超過150人之簡易活動為宜。
  (三)活動時間以不超過一日為限。但於國定休(例)假日非上班日舉
        辦之活動,不在此限。

三、申請人為本府各機關、學校者,為節省公帑,得由臺北市市政大樓公
    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管中心)提供活動用之簡易舞台、燈光
    音響等設備,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以本府各機關學校為限。
  (二)申請方式及期限:應於活動日 7日前以書面向公管中心提出申請
        。
  (三)書面申請應備資料:
        1.活動用舞台及燈光音響申請表。
        2.場地佈置圖。
        3.活動節目(工作)流程。
        4.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副本。
  (四)提供之設備規格及數量:
        1.組合舞台最大規格:長7.2m*寬4.5m*高0.6m 。
        2.背板架(truss)內徑最大規格:寬7m*高4.5m 。
        3.燈光音響:音響(含喇叭4支)、無線麥克風4支及舞台投射燈
          8具。
        4.其他附屬設備:講台、直立式麥克風架等。
  (五)其他:
        1.申請使用時間以每日上午8時至夜間10時為限,中午12 時30分
          至下午 1時30分午休時間不得使用擴音設備。但於非上班日舉
          辦之活動,在不影響環境品質下,不在此限。
        2.舞台背板宣導物由申請機關自行委託專業廠商製作,並於現場
          交由公管中心協助組裝。
        3.舞台及燈光音響設備由公管中心派遣人力組裝,申請機關應指
          派負責人至現場確認設備設置地點。
        4.音響喇叭及舞台投射燈數量由公管中心考量活動狀況設置,操
          控人員由公管中心派遣。

四、場地使用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機關活動節目安排,不得使用鑼鼓類樂器、高分貝音樂及瓦
        斯鳴笛,以避免產生噪音,且活動音量不得超過70分貝,以維護
        周邊辦公環境安寧。
  (二)申請人使用場地,應配合公管中心辦理場地現場點交後,始可進
        行會場佈置工作;如有借用物品者,應於使用後立即歸還所借物
        品,並於回復場地原狀及清潔後,將場地交還公管中心。
  (三)活動場地嚴禁使用瓦斯類等危害器具,如需使用特效器材,須經
        公管中心同意。
  (四)活動場地不得堆放雜物,消防安全鐵捲門下方(貼紅色膠帶)嚴
        禁放置物品;架設電源線時應確實固定不得裸露,並嚴禁使用透
        明膠帶。
  (五)申請人於活動進行時,應提醒參加民眾注意隨身財物保管,以免
        造成遺失。
  (六)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先申請許可,經公
        管中心核准後,於指定地點張貼,並於活動結束後立即回復原狀
        。

五、其他未規定事項,依「臺北市市政大樓及市民廣場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