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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政大樓沈葆楨廳場地及設備使用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1)北市秘公字第10130015800 號函停止適用,自即日起施行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行政管理類
/
公共事務管理中心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6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六府授秘公字第09630531400號函 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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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1)北市秘公字第10130015800 號函停止適用,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下載
附表-申請表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