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巿市政大樓及市民廣場場地使用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本須知依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

二、本須知適用範圍包括臺北市市政大樓 1樓沈葆楨廳(中庭)與其周邊
    場地及市民廣場(以下簡稱各場地)。

三、各場地之使用用途,以下列之活動為限:
  (一)市政大樓 1樓沈葆楨廳(中庭):政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
        等活動,活動人數不超過 200人且活動時間不超過 1日。
  (二)市政大樓周邊場地(包含東門廣場、街舞區及好望角步道區):
        政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休閒體育、宗教慶典、民俗節慶
        等非商業性活動。但為促進經濟、文創產業及具公益性之營業行
        為,不受限制。
  (三)市民廣場(包含新仁愛路段、小型集會廣場及流水噴泉區):政
        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休閒體育、宗教慶典、民俗節慶等
        非商業性活動。但為促進經濟、文創產業及具公益性之營業行為
        ,不受限制。
    前項活動不得涉及總統、副總統、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
    及政黨黨務活動。

四、各場地提供申請使用對象及使用順序如下,同一順序同時有二以上申
    請者,則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
  (一)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二)各級政府機關、學校。
  (三)經登記或立案核准之機構、法人、團體。

五、申請使用市政大樓 1樓沈葆楨廳(中庭)者,應於申請使用日前 3個
    月至10日提出申請;申請使用市政大樓周邊場地或市民廣場者,應於
    申請使用日前 3個月至20日提出申請。

六、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得預約各場地使用時間,並於預約使用日20日
    前,正式提出申請。

七、申請使用各場地,應填具臺北巿市政大樓及市民廣場場地使用申請書
    (如附表),並檢附活動企劃書及相關文件,經管理機關核准,並投
    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後,繳交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始得使用場地。
    依前項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時,其最低保險金額每人身體傷亡
    為新臺幣 3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亡為新臺幣 1,500萬元;如參與
    活動人數超過 5,000人時,每一意外事故傷亡不得低於新臺幣 3,000
    萬元。保險期間應自進行會場佈置工作時起,至活動結束場地回復原
    狀時止。

八、使用各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必要時,得令申請人立即停止違規使用
    行為,至改善為止:
  (一)市政大樓 1樓沈葆楨廳(中庭):
        1.使用時間以每日上午 8時至夜間10時為限,上午12時30分至下
          午 1時30分不得使用擴音設備。但於非上班日舉辦之活動,在
          不影響環境品質下,不在此限。
        2.活動節目安排,不得使用鑼鼓類樂器、高分貝音樂及瓦斯鳴笛
          ,以避免產生噪音,且活動音量不得超過55分貝,以維護周邊
          辦公環境安寧。
        3.嚴禁使用瓦斯類等危害器具,如需使用特效器材,須經管理機
          關同意。
        4.活動場地不得堆放雜物,消防安全鐵捲門下方嚴禁放置物品;
          架設電源線時應確實固定不得裸露,並嚴禁使用透明膠帶。
  (二)市政大樓周邊場地及市民廣場:
        1.申請人應於活動區域內,面向市政大樓分散設置小型擴音器,
          並降低每具擴音器之音量,產生之音量最高不得超過70分貝,
          並嚴禁使用鑼鼓類樂器、高分貝音樂及瓦斯鳴笛,以避免影響
          附近居民之生活作息。
        2.每日上午 9時以前及夜間 8時以後不得使用擴音器,如因活動
          特殊需求須提前或延後使用擴音器,其音量不得超過55分貝。
        3.申請人應事先預估吸引人潮,自備足量流動廁所。
        4.搭設帳篷或舞台等臨時建築物時,帳棚支架需吊掛砂包或水袋
          以維安全。
        5.市民廣場使用活載重每平方公尺不得超過 500公斤。
        6.嚴禁各種車輛駛入市政大樓周邊場地;駛進市民廣場小型集會
          廣場(音樂台)及流水噴泉區之工作車輛重量不得超過1.75公
          噸,卸貨後應立即離開不得滯留。

九、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外,應於使
    用日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管理機關取消使用或另議使用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