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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巿市政大樓及市民廣場場地使用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5)府秘公字第10530868300號令廢 止,並自106年1月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行政管理類
/
公共事務管理中心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1)北市秘公字第10130015800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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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5)府秘公字第10530868300號令廢 止,並自106年1月1日起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申請書
法規異動
廢止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