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管中心)為妥善處理
臺北市市政大樓(以下簡稱本市政大樓)拾得之遺失物,特訂定本處
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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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政大樓內拾得之遺失物,得送交公管中心駐衛警察隊(以下簡稱
駐警隊)值班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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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拾得遺失物處理程序如下:
(一)登記保管
1.駐警隊值班人員於受理拾得遺失物案件時,應會同拾得人檢視
遺失物之內容,並於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駐衛警
察隊拾得遺失物登記簿(以下簡稱拾得遺失物登記簿)登記拾
得人身分資料及遺失物之內容等,由拾得人簽名後,交值日小
隊長點收後保管。另拾得人得就登記部分請求交付拾得遺失物
登記簿影本。
2.倘遺失物可得辨認所有人者,應即通知所有人領回;倘無法辨
認所有人者,由駐警隊於每月月底前彙整當月之拾得遺失物清
冊,於次月刊登於公管中心網站,並張貼於本中心公告欄。
3.遺失物倘為易腐壞或不易保存之物品(例如便當、麵包或生鮮
農漁產品等),經24小時無人認領者,由值日小隊長拍照存檔
後逕行拋棄處理,並登記於拾得遺失物登記簿備查。
4.拾得遺失物為可疑之危險物、易燃物、受管制之物(藥)品或
違禁物等,應即通知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二)公告招領
1.遺失物自通知或公告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認領者,依民
法第807條第1項規定,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2.符合前目規定者,公管中心應通知拾得人領取遺失物;因故無
法通知者,得將通知公告刊登於公管中心網站。拾得人於受通
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公管中心得依臺北市政府各機
關學校處理歸屬臺北市所有拾得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臺北市
拾得物作業要點)辦理。
(三)認領
1.認領人認領遺失物時,應檢附其身分證明文件,並於拾得遺失
物登記簿內填寫認領人相關資料,經駐警隊值班人員確認無誤
後,由公管中心複印認領人身分證明文件浮貼於拾得遺失物登
記簿內,以便日後查考。
2.遺失物所有人委任代理人認領時,應檢附遺失物所有人、代理
人身分證件文件及委任書,經確認無誤後,由公管中心將委託
書正本浮貼於拾得遺失物登記簿內,並依前目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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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處理程序未規定者,依臺北市拾得物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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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處理程序經簽奉核可後公告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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