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使用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本停車場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7時至下午8時,例假日
    不開放。其中送貨車輛進出時間以上午7時至下午6時止為原則。

二、身心障礙車輛規劃有身心障礙專用停車區域,請按規定停車。

三、公文交換機車進場時,請持貼設 E-tag條碼之停車證以智慧辨識方式
    管制進出,並依規定停放於北區地下 2樓「機車臨停區」。另為確保
    行車安全,請駕駛人於前車通過柵欄機且柵欄下降後再行辨識入場,
    並與前車保持適當距離,切勿跟車前進,以防危險發生。

四、本停車場限高 2.6公尺,車輛進入停車應開大燈、限速20公里以下,
    並依交通標誌動線行車,以維安全。

五、各局、處邀請專家學者至本府開會,需於開會日期前1日下午4點前(
    連假期間則於最後1個上班日下午4點前)由各該局、處以線上申請方
    式辦理,府外單位則須填寫附件申請表向本中心提出公務臨時停車申
    請。

六、平日上班時段收(送)貨車輛進出採總量管制,超過 8部貨車時便管
    制進入,廠商憑收(送)貨物單或相關證明文件,經停車場入口駐警
    確認無誤後,即開立卸貨1小時臨時停車證,依規定停放地下2樓「卸
    貨車位」,進場卸貨時間不得超過 1小時;另局、處因公務進行工程
    施工,上班時段施工承商車輛卸載材料機具,比照平日上班時段進場
    卸貨規定為原則辦理;下班時段比照第五條邀請專家學者至本府開會
    方式由各該局、處以事先線上申請方式辦理。

七、本停車場之專用洗車場為本府機關公務車專用。如遇缺水期時,應採
    用限水擦拭方式清潔車輛,以符合本大樓節約用水政策。

八、駕駛同仁請依分配之休息室休息,嚴禁酗酒、聚賭及吸菸,並不得佔
    用其他空間充作休息室使用,違者函送有關機關查處。

九、為維護停車場內環境整潔,不得在停車位置附近放置傢俱或其他物品
    ,如經勸導未在規定期限內移除者,將視為廢棄物處理。

十、本停車場係地下室密閉空間,為維護空氣品質,不得在場內暖車、保
    養試車或開冷氣在車上休息及吸菸,違者開立勸導單並列入違規紀錄
    。

十一、所有車輛均應依現場 LED指示看板配發車位編號停放,府內公務車
      不得佔用來賓車位,如未依規定停放者,則視情節登記或張貼告示
      上鎖,逾3次者,函送所屬機關查處。如為外車,1年內禁止該車進
      場。
      另違規使用洗車場、吸菸及停車場怠速等情事,亦併入違規統計,
      如逾3次比照前項辦理。

十二、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依規定陳核後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