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使用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秘公字第1123001469號函自1 12年3月31日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行政管理類 / 其他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8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八十八北市秘公字第8830000200 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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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8年10月26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八十八北市秘公字第88300025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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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0年3月9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九十北市秘公字第9030001500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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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1年4月22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九十一北市秘公字第091301814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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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九十六北市秘公字第0963043450 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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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104)北市秘公 防字第 10430793900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6點、第8點、第9點、第13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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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107)北市秘公 防字第107700128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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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秘公字第1123001469號函自1 12年3月31日停止適用

立法總說明

本中心為管理臺北市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維護停車秩序及安全,於中華
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八八)北市秘公字第八八
三0000二00號函頒「臺北市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使用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歷經六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日為一0七年二月
二十七日。為配合本停車場智慧化管理,現有停車場車位配置及管理須重
新規劃,本注意事項已不符實務需求。為管理、維護停車秩序及安全,確
保良好停車環境,宜就本停車場之管理另訂專屬規範,爰停止適用本注意
事項,另發布臺北市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