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接待外賓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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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接待國外訪賓(以下
    簡稱外賓)作業,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府各機關應依下列涉外事務分辦原則,負責接待工作:
    (一)外賓拜會活動:訪團主賓為國外中央部會首長、國會議員或相
          當職級者;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姊妹市、友誼市、夥伴市
          或與本市簽訂友好交流協定城市副市長以上層級者;國外首都
          、城市人口規模逾一百五十萬人之副市長以上層級者,由本府
          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主政,其餘依外賓來訪目的,由權
          責機關主政。
    (二)外賓參訪或交流活動:參訪標的或交流議題涉單一機關業務者
          ,由該權責機關主政,並負責相關聯繫接待及行政作業;涉跨
          機關業務者,由秘書處簽陳指定主政機關,並由該機關負責協
          調分辦相關聯繫接待及行政作業。

三、各機關接待外賓層級,以符合對等為原則,並應視其職位及來訪目的
    ,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外賓為國外元首、副元首、總理、首相或相當職級貴賓,簽請
          市長接見。
    (二)外賓為國外中央政府首長、國會議長、重要國際組織主席或相
          當職級官員者,簽請市長或由市長指派代表接見。
    (三)外賓為國外姊妹市市長、重要城市市長、市議會議長或相當職
          級官員,簽請市長或由市長指派代表接見。
    (四)外賓為國外地方政府之機關官員或相當職級官員,簽請由各機
          關首長或由其指派代表接見。

四、接待機關應負責之工作如下:
    (一)主政機關依外賓來訪目的,聯繫協調相關行程事宜,並擬定落
          地接待事項,必要時,簽請市長或其他首長代表接見及款宴。
    (二)拜會、參訪或交流期間,掌握外賓抵達時間、交通方式,並協
          助停車事宜。
    (三)負責人員迎送、提供相關業務外文簡報或導覽,並安排傳譯人
          員。
    (四)視需要發布新聞稿及提供宣傳資料。
    (五)其他必要之行政事項。

五、接待機關得依外賓來訪目的,贈送本府相關文宣資料。

六、接待機關贈送外賓之禮品應符合公務禮儀,宜具有代表本市特色或有
    本市標誌。

七、各機關辦理本府重大國際活動擬邀請外賓參加時,籌備期間應依外賓
    層級及預估人數規模,洽秘書處(國際事務組)確認外賓接待分工事
    項。

八、秘書處應定期調查各機關接待外賓情形,各機關對接待外賓作業細節
    如有疑義者,亦得逕洽秘書處(國際事務組)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