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府所屬各機關接待國外訪賓(以下
簡稱外賓)作業,於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函頒臺北市政府接待外賓作業程
序(以下簡稱本作業程序),最後一次修正日為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茲
因配合實務運作現況及需求,爰擬具本作業程序修正規定,修正重點說明
如下:
一、考量近年來本府涉外事務件數與外賓來訪人數成長甚多,配合實務運
作需要,視訪團主賓層級及來訪目的,依各機關涉外事務分辦原則修
正本點規定,以提高行政效率。(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因應實務運作現況及需求,修正第一款至第三款、增訂第四款及第五
款關於接待機關負責之工作,並刪除現行規定第三款及附表。(修正
規定第四點及附表)
三、為使外賓充分瞭解本府相關施政作為,接待機關得視個案來訪目的,
贈送本府相關文宣資料,爰酌予修正本點規定。(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為因應實務彈性運作需要,刪除現行贈送外賓禮品價值標準之規定,
由接待機關視個案酌贈符合公務禮儀之合適禮品,禮品並以具有臺北
市特色者為宜。(修正規定第六點)
五、依實務運作現況修正現行規定,如遇本府重大國際活動擬邀請外賓參
加時,主政機關於籌備期間應洽本府秘書處確認外賓接待分工事項。
(修正規定第七點)
六、鑑於秘書處派員兼辦本府國際事務委員會幕僚作業,明定秘書處應定
期統計各機關接待外賓情形,以利本府國際事務委員會充分掌握外賓
來訪情形,作為本府推動、精進國際事務政策之參考。(修正規定第
八點)
七、餘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一點、第三點及第八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