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本局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提高其服
勤品質,發揮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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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權責劃分
(一)役男運用單位:社區巡守役男–犯罪預防科;交通助理役男–交
通警察大隊、捷運警察隊。
(二)人事室:役男到職、退役等人事管理工作。
(三)後勤科:役男住宿設施管理及維修等庶務工作。
(四)行政科、犯罪預防科:役男勤務方式、服勤時之管理工作。
(五)督察室:負責督導本局各勤務單位對役男服勤執行、內部管理及
生活考核等相關工作。
(六)訓練科:實施役男職前講習、在職訓練及訓練課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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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發作業
(一)守望相助社區巡守人員:由犯罪預防科依勤、業務需要分配至警
察局各分局及保安警察大隊服勤。
(二)交通助理人員:由交通警察大隊、捷運警察隊依勤、業務需要分
配服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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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勤管理
(一)役男擔任一般(共同)性行政工作如下:
1.協助收發文、公文傳遞、檔案及相關文書處理等事項。
2.協助處理一般行政業務。
3.協助辦理各類活動。
4.協助機關資訊系統、資料處理、網頁及網路架設維護、電子公
文等相關資訊維護與管理工作。
5.協助相關設備維修。
6.協助環境清潔、綠化、美化及維護。
7.協助行政庶務工作。
8.協助辦理替代役相關行政業務。
9.辦理公益服務及其他臨時指派相關業務之輔助性行政工作。
(二)守望相助社區巡守人員之服勤
1.值班:於勤務單位值勤臺配合員警值守之,協助駐地安全維護
、受理報案(告)、為民服務及站立駐地門首瞭望附近地帶,
擔任守望等其他依法令賦予之任務。
2.守望:於指定地點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協助警戒、警衛、管
制、政令宣導及為民服務等工作。
3.巡邏:採徒步、車巡等方式,循指定區(線)巡視,以協助查
察奸宄、防止危害及宣導政令為主,並與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
進行會哨聯繫。
4.勤區查察:協助警勤區員警執行戶口查察,並協助社區治安調
查、政令宣導及為民服務等工作。
5.備勤:於勤務單位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
臨時勤務之派遣。
6.訓練:加強專業知能,並宣導重要政令。
(三)交通助理人員之服勤
1.值班:於勤務單位值勤臺配合員警值守之,協助駐地安全維護
、受理報案(告)、為民服務及站立駐地門首瞭望附近地帶,
擔任守望等工作。
2.交通守望:於交通繁雜之路口(段)或指定地點,協助維護交
通秩序或執行觀察、瞭解、處理、預防與服務等任務。
3.交通巡邏:於各主要交通要道或易肇事、違規路段(口),協
助巡查交通狀況、不定點停留稽查,以防止交通事故發生。
4.交通指揮:於交通繁雜之路口(段),協助指揮、疏導或管制
用路者之行、止、轉向或改道等工作。
5.交通整理:於交通繁雜之路口(段),協助執行違規停車取締
、交通疏導、停車秩序整理及排除道路障礙等工作。
6.交通稽查:於各主要交通要道或一般車輛駕駛人易違規、肇事
之路段、地點,協助稽查取締違規車輛等工作。
7.接聽路況電話:於勤務單位內接聽民眾路況電話,並負責輸入
路況資料。
8.備勤:於勤務單位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
臨時勤務之派遣。
9.訓練:加強交通執法服務能力,並宣導重要政令。
(四)各勤務單位分配役男勤務,應考量其專長及兼顧勞逸平均;役男
應接受各勤務單位主管之指揮、監督及管理,執行各項勤務工作
。
(五)役男服勤時應儀容端正、服裝整潔、精神抖擻,保持良好服務態
度,重視行政倫理,戮力從公,不逃避推諉。
(六)役男服勤應依各勤務單位勤務表所編排時間簽到、簽退;每日服
勤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因業務需要得延長之。
(七)各勤務單位為役男勤務之派遣應以內政部替代役警察役役男服勤
管理要點所定輔助性勤務之項目及內容為限。
(八)管理人員或管理幹部對所屬替代役役男應輔導其適應新環境;嚴
禁發生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人員情事發生。
(九)勤務單位應每日編排勤務分配表,照表實施。但有臨時或特別勤
務,必須變更勤務時,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服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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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勤時間及請假
(一)警察役役男除輪(集)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及核准返家住
宿者外,餘均應於勤務單位內待命服勤。待命期間,遇事外出,
應先報經勤務單位主官(管)或其職務代理人核准,且外出時段
,限於每日八時至二十二時,時間以不超出四小時為原則。
(二)除符合前款情形之外出,不予請假登記外,請假登記應以實際請
假時數核計(含當日二十二時前得外出之時段)。
(三)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起迄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
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
務交接時間由勤務單位定之。
(四)服勤人員每日、每週服勤時數,比照公務人員上班時數為原則,
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五)服勤人員每週輪休二日,由勤務單位依治安及警力狀況規劃合併
或分開實施;居家較遠之人員,得由各勤務單位視實際需要,將
四週內之輪休合併或分開實施。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假期,比照外
勤警察人員辦理。但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於勤務單位待命服
勤。
(六)停止前款輪(集)休、國定紀念日及節日等放假時間,應予預休
或補休;延長服勤,以採相對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依替代役役
男獎懲辦法規定予以榮譽假為例外,均不改發超勤加班費。
(七)役男各項請假,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辦理,並嚴格管制事、病
假之核給。
(八)申請事假
1.審慎核給事假,役男須遇有「特殊事故」,且非本人無法處理
者,始得依規定核准。
2.請事假得以時數或日數計算,且均應補勤或折抵榮譽假。
3.事假應於二星期內補勤完畢。
4.無法實施補勤機制者,應避免核予役男事假。
(九)申請病假
1.病假以當天申請為原則。服勤期間外出就醫完畢後,應馬上返
回勤務單位,並依服勤規定簽到、簽退。
2.因發燒、行動不便等特殊病況需在宿所休養者,應事先報備,
並於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3.病假四小時以內者,應於事後出具掛號相關證明。四小時以上
者,應檢具醫療診斷證明書。
4.就醫治療以合法醫療機構為原則。
5.病況特殊者,應持轉診證明或經各組室主管核准後,再到醫學
中心醫院就診,必要時得派員陪同。
6.因病休養者,應由單位主管衡量役男實際之身心狀況,再核予
在適當處所(在勤務單位或宿所或返家)之休養。
7.復健、牙醫等非急要性疾病儘量利用下班時間就醫。
(十)放(補)假
1.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每次累積放假(含榮譽
假、補放假)日數不得超過十日。
2.役男因公奉派於放假日執行勤務者得補放假。
3.補放假之時間,以實際值勤時數或天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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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活管理
(一)作息
1.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深夜勤以不超
過四小時為原則。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
2.役男除差假、服勤、參加訓練等外,均應於勤務單位指定處所
備勤休息。
3.役男膳宿由勤務單位統一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採搭伙或外包
或發給主、副食代金方式行之。
4.申請外出應確實填寫外出申請表,並經管理人員或管理幹部核
備後始得離開宿所。
(二)服裝儀容
1.役男服勤時應依規定穿著全套替代役制服及佩戴名條、識別標
誌,衣著保持整潔、筆挺,衣服不外露、不捲袖,鞋、襪應著
黑色,皮鞋保持光亮。
(請參閱附圖一)
2.外出衣著應整齊。
3.頭髮定期修剪,經常梳理,不可燙髮及染黑髮以外之髮色,鬍
鬚修刮乾淨,嚴禁留鬍鬚。
(請參閱附圖二)
4.走路不吸煙及嚼食檳榔,勿隨地吐痰亂丟雜物。
5.實施服裝儀容檢查,不合格者,予以扣點;並於次日實施複檢
,仍不合格者予以懲處。
(三)住宿
1.住宿之環境清潔應由役男輪值維護,其生活基本設備(如電視
、電冰箱、床組、衣櫃、桌椅、檯燈、棉被、枕頭等)由各勤
務單位負責維修及管理,其餘日常生活用品由役男自行準備。
2.役男寢室內床位不得任意調換及移動。
3.內務一律依規定放置整齊,經常保持清潔,並輪流擔任清潔工
作。
4.換洗衣物應於曬衣場吊曬,寢室內禁止吊曬衣物。
(請參閱附圖三)
5.寢室內不得擅自接用電話、電線、有線電視,並禁止使用電爐
、瓦斯爐等高耗電量電器用品。
6.嚴禁外人留宿,不得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
7.隨手關燈,節省用電。
8.役男集中住宿應注意安全與安靜,不得有賭博、喝酒、濫用藥
物、喧嘩等妨害善良風俗及公共秩序等不良行為。
(四)休閒設施:文康室之運動器材、桌椅及電視櫃等設施應排放整齊
,保持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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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懲
役男應予獎勵、懲處之事由、種類、方式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替代役役男考評及獎懲標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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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
(一)定期:由各勤務單位派員於晚間實施住宿督訪,瞭解役男備勤情
形,並關心其生活起居。
(二)不定期:由各勤務單位派員於收假日或晚間備勤時間實施抽查點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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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附則
各單位對警察役役男申訴案件,應積極查處,並對申訴人身分,善盡
保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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