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7日

條文關聯

  里民大會須有里內成年里民百分之五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
  以出席里民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已屆開會時間,出席人數不足開會額數時,主席得宣告延長之,延長二
  次仍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告延會或改開基層建設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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