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民大會須有里內成年里民百分之五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 以出席里民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已屆開會時間,出席人數不足開會額數時,主席得宣告延長之,延長二 次仍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告延會或改開基層建設座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