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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里民大會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於會後十五日內分送鄰 長及提案人,並公告於里辦公處公告欄或里內適當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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