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徽市旗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20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規範市徽、市旗之制式及使用,特制定本自
  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本市市徽以毛筆寫意手法寫出北字,簡明顯示本市,其式如下:
  一、顏色由左至右分別為紅、黃、綠、藍四色。
  二、下方置黑字TAIPEI及灰字臺北字樣。

  本市市旗旗式,以白底為主,市徽置於旗面右側,其式如下:
  一、旗面之橫寬與縱高之比例為三比二。
  二、TAIPEI臺北字樣各以黑字及灰字置於旗面左下側。
  三、TAIPEI尾端置於旗面橫寬二分之ㄧ與縱高之六分之一處。
  四、TAIPEI距離左側為一字母高,TAIPEI與臺北字樣維持固定比例。

  市徽、市旗應依前二條及附表規定以電子檔案完稿製作之,並得依實際
  需要放大或縮小。

  使用市徽、市旗,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市徽、市旗應設置於顯著、雅觀及大方之處所,並善加保護,不得
      有污損、褻瀆或不敬之行為。
  二、不得擅自更改市徽、市旗之樣式、用於商業營利、作為商業上專用
      標記,或製為不莊嚴之用品。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