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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運用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以下簡稱平權基金)及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以下
    簡稱抵費地基金),增進市民福祉,依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
    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與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
    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於本府地政局(以下簡
    稱地政局)設臺北市平均地權及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主任委員由地政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局長指派之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地政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
    )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財政局代表一人。
    (三)工務局代表一人。
    (四)資訊局代表一人。
    (五)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或依本要
    點第五點由地政局核定辦理解聘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平權基金及抵費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之監督。
    (二)本府各機關申請平權基金或抵費地基金補助經費計畫與預算之
          審議,及執行成效之監督考核。
    (三)其他有關平權基金及抵費地基金之管理事項。

四、本會視平權基金及抵費地基金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主
    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擔任主席。召開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且出席委員
    中至少有外聘專家學者一人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
    作成決議。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
    定。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提案計畫所在地里長列席。

五、本會委員於聘(派)任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地政局核定後
    辦理解聘(派)事宜:
    (一)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或通緝。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四)藉職務之便,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五)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本府形象。
    (六)因故無法行使職權。

六、本會設工作小組,辦理各申請補助機關提案資料初審作業,置組長一
    人,綜理組務,由地政局派員兼任;置組員至少五人,由工務局、主
    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地政局及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指派現職
    人員兼任。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俟平權基金及抵費地基金支用完畢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