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現行法規)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臺北
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市政府地政局為管理機關。並得
設管理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市政府定之。
2. 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現行法規)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臺北市政
府(以下簡稱巿政府)為主管機關,巿政府地政局為管理機關。
管理機關為審議及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得設本基金管理委員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