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稅局、稅捐稽徵處聯合檢查營利事業帳證工作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4年2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財政部長「加強各項稅捐稽徵工作」之指示:為加強營業稅稽徵
    ,厚植所得稅稅基,防杜逃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下簡稱稅捐處)電子作業科應於加強營利事業使
    用統一發票宣傳工作完成後之次月底前,就宣導當月份有關營業申報
    營業額列印營業額清單,送達稅捐處各分處(以下簡稱各稅捐分處)
    。

三、各稅捐分處應於收到前項營業額清單後二星期內,就宣導後申報營業
    額較上年度同月份營業額減少或雖增加而未達增長率百分之二十者,
    繕造「臺北市營業收入不正常商號名冊」(格式如附件一)一式三份
    ,並於當月底前,各將一份分送稅捐處(第一科)暨臺北市國稅局(
    以下簡稱國稅局)。

四、稅捐處應於收到各分處繕造之「臺北市營業收入不正常商號名冊」後
    二星期內,邀集國稅局共同研商聯合檢查營利事業帳證工作事室,決
    定檢查對象,人員配置、編組等有關事項(檢查日程於檢查工作前另
    行會商排列)。

五、稅捐處暨國稅局分別依據應檢查商號家數、工作日數、抽調稅務員以
    上人員,採混合編組方式,以二人為一組,組成檢查小組(稅捐處一
    三0人,國稅局一五0人)。

六、每組檢查人員,每天至少檢查二家商號,每天最多以檢查三家為原則
    。

七、檢查人員應於檢查前三天,以書面通知受檢查商號(但節日期間輔導
    不在此限)並應於約定時間,前往受檢查商號之營業場所實地檢查,
    工作時間內應攜帶臂章及職員證。

八、檢查工作項目如下:
  (一)帳簿、憑證是否存放於營業場所?
  (二)帳簿是否按時記載?
  (三)帳載進貨及費用支出憑證是否依法取得?並予保存。
  (四)應繳納印花稅憑證是否依法繳納或貼用印花稅票?
  (五)使用統一發票有否按照時序開立?有無遲開統一發票?
  (六)銷售原料、物料、半成品或成品予營利事業,開立統一發票有否
        填載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七)有無應稅營業收入漏稅報繳?
  (八)營業稅應扣繳稅款,是否依法代為扣繳?
  (九)帳載期初存貨加本期進貨減本期銷貨(耗用)後之餘額,與現有
        實際存貨是否相當?有否進貨未取得進貨憑證?或已取得進貨憑
        證而未予列帳?有否銷貨漏開統一發票?
  (十)僱用員工人數支薪情形,是否供伙或發給代金,有無填報親屬申
        報表,稅款是否依規定扣繳並報繳國庫。
  (十一)營業地址建築物標的,是否承租,租金若干,給付情形與該地
          段租金標準比較是否相當,是否已依規定扣繳申報。
  (十二)有無向個人或營利事業週轉資金,支付利息是否依規定扣繳並
          報繳國庫。
  (十三)上年支付之各類所得是否已依規定扣繳所得稅及申報扣繳憑單
          。

九、檢查人員查覺重大違章證物,應掣具「涉嫌違章憑證扣押清單交付涉
    嫌違章商號後,將涉嫌違章證物攜回辦公室,即行簽報,如已下班,
    應交當日值日人員或人事室(二)值日人員暫存,並至遲於次日上午
    十時前簽報,依法處理,不得私自扣留或延遲呈報或循私縱放。

十、檢查人員查獲簡明違章案件,應即取得聲明書併案呈報,登記後移送
    有關單位依法審理。

十一、檢查人員應於檢查之次日上午填寫「臺北市國稅局、稅捐稽徵處聯
      合檢查營利事業賬證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三)一式二份,分送稅
      捐處暨國稅局審核。但節日之檢查得填寫工作日誌代之。

十二、檢查人員之獎懲事宜依「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辦理。

十三、稅捐處應於檢查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邀集國稅局檢討有關檢查工
      作成果及改革建議等事宜。

十四、國稅局、稅捐處得視業務需要,對經營季節性門市交易之營業,於
      農曆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商業交易旺盛節日前六天起派員編組
      三十至五十小組至營業場所輔導業者開立統一發票,其工作通用本
      注意事項。

十五、為使本項工作目標能順利達成,應於事前就有關法令、檢查項目及
      違章移罰規定,發布新聞,使本市各營利事業充分瞭解,知所警愓
      ,以擴大檢查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