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在不影響年度預算前提下,為協助本市受景氣低迷影響繳納稅
捐困難之營利事業,紓解民困,爰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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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
(一)稅捐稽徵法第26條。
(二)臺北市政府因應景氣低迷紓困及振興計畫。
(三)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案件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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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對象: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營利事業,其前半年銷售額總計較
前一年同期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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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適用稅目:本市98年定期開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娛樂稅、使用牌照
稅及彙總繳納之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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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方式:營利事業應於各地方稅(土地增值稅、契稅除外)繳納期
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本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等相關資料,向本市房屋、土地所在地或營業登記地址、車籍所
屬稅捐稽徵分處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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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
(一)地價稅:准予延長繳納期限至98年12月20日。
(二)房屋稅:准依下列標準延期或分期繳納,分期者每期為1 個月:
1.金額未滿新臺幣20萬元者,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 2期繳納。
2.金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得延期 1至4個月
或分2至4期繳納。
3.金額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得延期 1至6個月或分2至6期繳
納。
(三)印花稅(限彙總繳納案件):准依下列標準延期或分期繳納,分
期者每期為1個月:
1.金額未滿新臺幣50萬元者,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期繳納。
2.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者,得延期 2至4個月或分4期繳納。
(四)娛樂稅:准依下列標準延期或分期繳納,分期者每期為 1個月:
1.金額未滿新臺幣20萬元者,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期繳納。
2.金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者,得延期 2至4個月或分4期繳納。
(五)使用牌照稅:金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者,得延期1個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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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分處受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申請應於 6個工作天內辦結,需補件者
,限期通知補正;符合要件者經核准後,按核准期別核計每期應納稅
額,不符合要件者即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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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核准分期繳納稅捐案件,業務單位應將分期期別及各期課稅資料,會
稅務管理單位登錄於分繳檔及註記於徵銷檔,並列印各期繳款書,在
繳款書上列印「分期繳納第○期」字樣,一次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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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前項管制人員應於每月10日前編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因應景氣低迷
受影響營利事業應納98年地方稅(土地增值稅、契稅除外)辦理延期
或分期繳納稅捐戶數金額統計表」,免備文送本處稅務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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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在核准繳納期間內,不另計算滯納金
及滯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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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辦理不動
產移轉、車輛過戶或異動登記時,仍應依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及
使用牌照稅法等規定,完納應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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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作業原則奉財政部核備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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